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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须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8-1-17 20:13:47 余祖舜 浏览次数

              动产抵押须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新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于二○○七年十月十七日施行.
   根据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为了确保交易活动的稳定及保障,接受抵押担保方应约定并敦促抵押方做好抵押物登记,否则,就有抵押权陷于得不到法律保障的风险.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动产抵押依照本办法进行了合法的登记,即使抵押人将抵押物出卖,抵押权人也可以向购买方追索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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