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经济补偿金限高,促进社会公平;
《劳动合同法》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与先前的法律规定的最大不同,是将劳动者分为一般劳动者和高收入劳动者,两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各不同。一般劳动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劳动者。高收入劳动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劳动者。对于一般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对于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法律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设定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设限,即按照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二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设限,即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也按照12年计算。《劳动合同法》对于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作出限制,一方面可以避免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调节高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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