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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变化浅析

2008-1-17 20:13:48 余祖舜 浏览次数

《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变化浅析
王济明律师
 
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许多内容作了较大修改,引起社会各阶层的极大关注,国外特别是在华有投资的企业也心存担忧,该法之被关注程度仅次于宪法。
    该法之变化主要归纳如下:
1、适用范围比以前更广,例如事业单位聘用制度;
2 、劳动合同的签订十分重要,不签或晚签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可能导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产生;
3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告之义务;
4 、对合同要求必须条款,如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防护等;
5 、规定约定条款:A 试用期 B违约金 C 培训协议 D 商业秘密 E竞业限制;
6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须和工会组织协商制定;
7、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不可拒绝;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若再续签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8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企业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9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亦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10 、经济补偿金比原来要多:拖欠工资原来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为所欠工资金额的25%,现《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所欠工资的50%至100%,且劳动者可直接去法院申请支付令;
11 、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
12、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负连带责任,保护了劳动者利益;
13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收押金,扣证件,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协助劳动者办理有关户籍,个人档案,社会保险等相关转出手续;
14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5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有新的规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不能两次以上试用,且该期间工资为约定工资的80%,同工同酬;
16、 劳动合同须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能扣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历经四年出台,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用人单位法律方面风险加大,但主要是加大了对一些不遵纪守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比如不按时签订合同及拖欠工资的处罚。而一般来说,只要遵守该法条款,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不会对用人单位造成太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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