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涉"环"事件的法律思考 作者: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 余祖舜律师
一位藏民说。他们相信“圣湖”不容侵犯,大声喧哗或往湖水中投掷脏物,会激怒“圣湖”,从而降水以示警戒。还有人说,《无极》剧组在碧沽天池边搭建场景之时,是连日降雨。 当天池“圣湖”因《无极》染指所带来的躁动和破坏,又岂是几场连日降雨所能洗刷干净的呢? 《无极》剧组对碧沽天池环境破坏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不仅仅是碧沽天池在哭泣,更为网名所不齿的是卷入漩涡中的“二陈”夫妇似乎没有丝毫的悔意. “二陈”没有道歉的声音而是一味的辩解的时候,我们不难发现《无极》总制片人陈红手中的利器就是:我们给当地政府足够足够足够多的钱....后来的说法好像是:剧组在撤离香格里拉之前,曾给当地政府留下大量物资,包括木材、各类拍摄器械和部分建筑材料,委托对方将这些物资变卖,用变卖后的款项清理拍摄现场,并将自然景观恢复原貌... 也难怪总制片人陈红显得十分委屈,因为以她的思维,我委托了对方,一切的后果和责任就应该与己无关.以如此之思维水平去撑起三亿的《无极》,也真是够委屈的了. 后续的报道为我们揭示了这样的脉络:《无极》剧组撤出后委托迪庆州委宣传部处理相关的后续事情.---迪庆州委宣传部发表的一份声明中称:“州委宣传部鉴于不便操作此事,相关事项拟再委托香格里拉县。县里对此事是慎重的,在10月中旬县里的一个重要会议上,集体研究后同意,10月16日正式接受委托。” 由此,整个事件的法律关系就是 一、委托法律关系 委托人:《无极》剧组 受托人:迪庆州委宣传部 委托事务:清理拍摄现场,将所毁自然景观恢复原貌 二、转委托法律关系 受托人:迪庆州委宣传部 次受托人:香格里拉县 委托事项:清理拍摄现场,将所毁自然景观恢复原貌 首先.从以上的法律关系不难分析.迪庆州委宣传部基于与《无极》剧组之间的委托合同而为“清理拍摄现场,将所毁自然景观恢复原貌”之义务,该义务仅仅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的法律效力.《无极》剧组不能因委托合同而免除自己“对于天池环境破坏或未申请环评”所面临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及道义上的指责.打个最简单的比如:某公司销售部供货给某超市,该公司销售部委托某物流公司办理送货事务,该公司销售部不能因物流公司送货途中造成货物毁损而免除对超市的供货义务. 从委托及代理的法律层面上分析,陈红的冤屈从何而来? 其次.迪庆州委宣传部在接受委托后是否存在怠于处理事务而“贻误最佳清理时机或对环境恢复有新的影响”所带来的损失.如存在,应似委托合同的性质来判断迪庆州委宣传部是否对《无极》承担责任(仅仅对剧组,而不是对环保局等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具体分析:如果是有偿的委托.合同法规定: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事后发展的情况是:一方面说给了足够足够足够的钱来处理委托事务;另一方说,至今陈红没给一分钱...即便给了足够足够足够多的钱,这个钱是报酬还是处理事务的费用,我们还是没搞明白. 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合同法还规定:若受托人垫付了必要费用,委托人不仅应偿还该费用,还应偿还其利息。不论无偿还是有偿合同,委托人均负有支付费用的义务。 所以,陈红小姐是否还应该辩解一下:这足够足够多的钱是预付的费用呢?还是付给对方有偿的报酬?或则二者兼有? 如果留下足够足够足够多的钱是处理事务的费用,只能说,那是《无极》剧组份内的义务. 如果《无极》剧组留下足够足够足够多的钱是有偿的报酬,也仅仅就迪庆州委宣传部因怠于处理事务而形成的后损失予以要求赔偿(如果存在后损失的情况). 最后.迪庆州委宣传部转委托于香格里拉县“清理拍摄现场,将所毁自然景观恢复原貌”的事务,如果该转委托之前得到《无极》剧组的许可或事后的追认,则以后的事情与迪庆州委宣传部应该没多大瓜葛,而应由香格里拉县对《无极》剧组负有勤勉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反之,香格里拉县仅仅只是迪庆州委宣传部处理委托事务的辅助履行人而与《无极》剧组毫无关系.
纵观整个事件的发展.正如某位政府官员所说:**根本没有环保意识,脑子里只知道钱.同时,**还应该明白一点,自己的屁股还是自己擦干净,即便花钱请个漂亮的丫鬟帮你擦,自己还是不时照照镜子.因为,最后痒痒的是自己身体的某个隐私部位,损失的是自己所谓的花瓶形象.即便以后对丫鬟又打又罚也是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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