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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浅析

2008-1-17 20:13:41 陈德胜 浏览次数

一、赌博罪的概念与特征
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行为。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规定在我国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故本罪的侵犯的法益应是以劳动取得财产这一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张明楷)。
但并非所有的赌博行为都构成本罪,依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立赌博罪,首先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从事赌博。二是开设赌场。即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三是以赌博为业。即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以赌博行为所获取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在赌场从业的,如在赌场从事接待、服务等业务的,不属于以赌博为业。其次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此营利目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二是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
二、赌博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赌博罪侵犯的课题是以劳动取得财产这一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唯有符合此三类情况之一,方可构成赌博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三、赌博罪的认定与区分:
认定赌博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依据赌博罪的主客观特征进行区分。
首先,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不成立赌博罪;换言之,只是单纯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
其次,行为人的目的不在于营利而在于一时娱乐的,不成立赌博罪。
再次,赌博与打赌不是等同概念,参与打赌者的动机与目的在于确认彼此间互相对立的意见争执,至于赌赢的赏金则不是重点,也不是打赌本身的目的;打赌的结果还可能是双方均获利或者第三者获利。所以,对打赌行为不应认定为赌博罪。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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