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益
王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子女。王女士到医院做了检查,发现问题出在丈夫身上。1990年,王女士便背着张先生,与自己同学刘先生协商生育了两名女孩。张先生一直认为两名女孩是自己亲生的。2003年,王、张二人感情破裂,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抚养两名女孩,王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两个孩子都归对方抚养。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王女士向法院讲出真实情况,张先生虽震惊,但仍以与女儿感情深厚为由,坚持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利。
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尚未规定婚生子女否认制度,但是司法实践证明,确认这一制度势在必行。否认婚生子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否认婚生子女确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合;须有婚生子女的推定;须有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就本案例而言,两名女孩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但当张先生得知两名女孩非自己所生,在客观事实面前也予以认可,对于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否认,可以认定。对于张先生提出的主张,由于张先生十多年来与女儿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应比照养父女对待。孩子的生父在此案中并未提出抚养孩子的主张。张先生在此情形下仍主张抚养子女权利,法院不应因孩子并非张先生亲生而不予支持。所以,王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离婚之诉所争议的子女抚养权利,应按照正常的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处理,只有这样做才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宋婷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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