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房产物业>>业主权益
承诺车库“变”自行车库 成都律师维权不屈不挠 

2008-1-21 22:00:31 余祖舜 浏览次数

承诺车库“变”自行车库 成都律师维权不屈不挠 
03-12-08

  

  ●背景 
  2000年10月18日,成都消费者汤小映购买了四川利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金色池塘小区期房,结果开发商不仅延期交房,而且所交房屋的周边配套设施与售楼时所做承诺大相径庭,尤其是售楼书上称“每层楼底都有私家车库”。汤小映以“住宅”价款购买的“车库”层高仅有两米左右,后经成都市产权监理处测量认定是“自行车库”。2001年10月22日,汤小映以及与他有同样情况的共5位消费者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最后裁定,四川利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汤小映延迟交房违约金、未实现环境及设施许诺的赔偿金、多收房款以及“车库”双倍赔偿金等共计92549.94元。与其情况相同的其他购房者,也得到了同样的仲裁结果。 

张建新、邓辉是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两位年轻的女律师,因率先推出律师代理买房业务,她们在同行中小有名气,有人称她俩为成都的“房产律师”。发生在成都的国内首例售房欺诈“车库双倍赔偿仲裁案”就是由这两位律师代理的。 

这起案件不仅让案中的5位消费者经历了“九曲十八弯”的磨难,也让这两位女律师体验了从没有过的艰难,她们中的一人甚至为此流下眼泪,但至今她们也没有放弃。在有关法院宣布“双倍赔偿”的仲裁结果“不予执行”近一年后,她们再次为5位消费者代理,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销“不予执行”的裁定,依法强制执行。 

前不久,本报记者采访了这两位女律师,她们代理这起案件中的故事,或许能为大家提供更多的思索。 

 先调查取证再接案 

张建新、邓辉推出律师代理买房的业务是在2001年年中,一时间,到衡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买房者不断,咨询电话无数。选择商品房维权作为主攻业务方向,反映了两位女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当时,成都媒体流传着这样一句描写房地产商的话,“黑夜有多黑,房地产业商就有多黑”。她们也深深感到,房地产业中的虚假广告、面积黑洞等等违规操作,对消费者的伤害太深了。 

不久,两位“房产律师”就干了一件令全国舆论关注的大事,那就是代理了成都金色池塘小区汤小映等5位消费者诉开发商四川利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公司),将规划中的“自行车库”以“住宅”价款卖给他们当“车库”一案。 

谈起当初接案的过程,张建新说,按照律师事务所一般的接案程序,是先接案再调查取证,或者说是先决定官司从什么角度打,再围绕这个角度调查取证。而这个案子不同,她们是先调查取证再接案。调查取证用了将近两个月时间,她们分头跑了与房屋有关的规划、产权监理、园林绿化、消防等所有部门,还与开发商进行了3次谈判,做到取证充分,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她们在商品房适用的法律法规上也做了充分的准备。她们说,虽然关于商品房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当时有很大争议,但主流声音是主张商品房是商品,应当适用《消法》调整,开发商构成欺诈,就应该双倍赔偿消费者。另外,她们获悉后来公布的、支持双倍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时正在起草中,这更给了她们信心。“因此,我们一开始就是冲着‘双倍赔偿’去的,觉得只要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会支持我们的主张。”张建新说。 

她们以风险代理的形式接受了此案。2001年10月22日,汤小映等5位消费者正式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 女律师流下伤心泪 

在她们的努力下,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于2002年7月19日做出《裁定书》,支持了汤小映等5位消费者的绝大部分仲裁主张。尤其是,《裁定书》认定开发商利通公司故意将自行车库与“住宅”混淆,对5位消费者构成欺诈。依据《消法》第49条,裁定双倍赔偿。这一仲裁结果在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售楼书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等很多方面,都开了商品房维权先河。本报2002年9月11日在头版头条的显著位置率先做了报道后,众多媒体随后也进行了大篇幅的跟进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仲裁法》“一局仲裁”的制度和撤销仲裁的相关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仲裁具有审查权,如果发现存在仲裁程序或仲裁证据不足等问题,可以裁定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开发商利通公司要求撤销仲裁的申诉,维持了这一仲裁决定。“这时候,我们才真正松了口气。”张建新对记者说。 

但她们没有想到,该仲裁结果被执行法院判了“死刑”。 

被成都市中院驳回撤销仲裁的申诉后,利通公司又认为“仲裁庭认定的事实证据严重不足”,要求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本报记者曾参加这次听证会。听证会上,利通公司代理人出示了一份“新证据”,即成都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认为其中写明是“半地下汽车库”,不存在对消费者的欺诈问题。张建新、邓辉立即看出了破绽,因为该验收合格证在仲裁过程已出现,但写的却是“半地下车库”,多出的一个“汽”字是事后手写添加上去的。她们认为,修改的地方虽然加盖了规划部门的公章,但其真实性令人怀疑。但该法院在《民事裁定书》明确写道:“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书,将经成都市规划局验收后确认为汽车库的事实,认定为自行车库,并由此推定四川利通实业发展公司的行为系欺诈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宣布仲裁结果“不予执行”。 

2002年12月27日这天,可以说是张建新和邓辉终生难忘的日子。当得知“不予执行”的结论时,消费者傻了,她们也懵了。刚刚踏入律师行业的邓辉拿着《民事裁定书》走出法院的时候,终于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掉下了眼泪。 

虽然事情已过去将近一年了,两位律师谈起这事仍然慷慨激昂。张建新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审查仲裁案件中,是不能采信做出该仲裁结论以外的新证据的,否则就是审理一个新案件了。因此,启动审查该新证据的做法是不合适的。退一步讲,法院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扩大审查的范围,也应当以事实为证据,而不应当采信一个形式上有明显漏洞,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所谓新证据。 

 维权行动不“刹车” 

案件不执行,意味着和当事消费者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已经结束,但两位女律师早已和这起仲裁案紧紧地连在一起了,她们继续为之四处奔走。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法院不执行仲裁的裁决书,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这意味着这起历时一年多的房地产集体纠纷,至此通过正规法律渠道寻求解决的路子已走到尽头。剩下的补救办法只有两个,一是为相同标的、相同事实和相同证据,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二是向上级法院或有关监督部门反映,申请纠正。不言而喻,第一条道路对消费者是不利的,而第二条路能否成功充满变数。 

作为律师,虽然案件陷入了僵局,但张建新、邓辉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提醒自己、也劝导消费者必须依法维权。她们与5位消费者一起,翻阅法律法规等资料,草拟《情况反映》,然后一封封向各级人大、法院、政府法制部门报送。5位消费者也积极向规划等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解决问题的渠道。 

转眼又过去了半年多时间。今年8月,一个消息让两位律师感到了“柳岸花明又一村”的惊喜。8月20日,成都市规划局发出了一个通知,宣布撤销当初加有“汽”字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该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是这样解释的,当时经办人员不熟悉情况,开发商利通公司提出添加“汽”字的要求,到现场了解又觉得金色池塘小区确实需要汽车库,就加上去了。经办人员最大的失误是“没有及时发现汽车库的高度不够”,后是觉得在复印件上加字盖章的做法不够严谨,所以决定撤销它。这位负责人说,这件事说明规划之事无小事,处处牵涉到消费者的利益。反思起来,过去虽然知道《消法》,但对其中的具体内容学习不够,规划人员也要加强《消法》的学习。 

既然执行法院采信的新证据被否定了,那么,“不予执行”的裁决就理应得到纠正,这是张建新、邓辉和5位消费者最迫切的希望了。于是,她们加班加点整理申请材料,详细列举了纠正错误裁决的法律依据,并于11月初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销“不予执行”的裁定,依法强制执行。 

“我们和消费者付出的太多了!”张建新、邓辉说,“不过,我们有信心,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
Copyright 1997-2008 中国社区法律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